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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10-30 】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大力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行动,切实提高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树立先进典型,表彰优秀学生,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结合本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包括:政府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社会单位奖学金和个人奖学金。

(一)政府奖学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二)学校奖学金是我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追求卓越而设立的奖学金。

(三)社会单位奖学金是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基金会为支持我校的教育、鼓励学生努力学习而设立的奖学金。

(四)个人奖学金是国内外热心教育的人士为支持我校办学、鼓励学生努力学习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条参评对象

凡具有本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可根据奖学金设置要求申请各项奖学金。台湾、港澳、华侨及留学生奖学金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条评奖原则和目的

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原则,使奖学金的评比真正达到鼓励先进、奖优促学的目的。

第五条政府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范围: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

奖励标准:8000元/人。

评选办法:根据《广东药科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范围: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

奖励标准:5000元/人。

评选办法:根据《广东药科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条学校奖学金

(一)评奖项目

学校设立广药之星奖学金、红棉奖学金(学业优秀)、蒲公英奖学金(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百合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远志奖学金(社会实践)、青风藤奖学金(文艺体育)、优秀新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和谐宿舍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项目。

(二)奖励标准

1.广药之星奖学金:10000元/人。

2.优秀新生奖学金:根据当年招生情况定。

3.红棉奖学金(学业优秀)、蒲公英奖学金(学术科技创新创业)、百合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远志奖学金(社会实践)、青风藤奖学金(文艺体育)为:一等奖2000元/人,二等奖1000元/人,三等奖500元/人。

4.优秀毕业生奖学金:根据当年毕业情况定。

5.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项目分别为2000元/班和3000元/班。

6.和谐宿舍:集体项目200元/间。

(三)申报先进个人奖项(不含优秀新生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各学院需根据以下六条制定量化考核实施细则):

1.应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尊严,关心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2.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评选学年度和评选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任何处分;

3.诚实守信,爱护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主动参加校园文化、社会实践、体育锻炼、文艺活动、公益劳动、志愿服务;

4.全日制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学生,已经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5.评选学年度内所有课程及格;

6.体育方面达到国家锻炼标准及格以上(因身体原因,经批准免修体育课学分者除外)。

(四)评奖条件要求、比例及办法

1.广药之星奖学金

条件要求:奖励为学校赢得较高声誉、作出重要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个人而设立的特别奖学金。

评奖比例:评选学年度不超过10名。

评选办法:根据《广东药科大学广药之星奖学金评选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2.优秀新生奖学金

条件要求:奖励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高考分数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即本科重点院校分数线)并排在前列的本科生。

评选比例:不设比例。

评选办法:根据《广东药科大学优秀新生奖学金评选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3.红棉奖学金(学业优秀)

条件要求:以评选学年度内主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参见《广东药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为依据进行评选,按平均学分绩点高低排序。

评选比例: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5%,其中一等奖占2%,二等奖占9%,三等奖占14%。

评选办法:根据《广东药科大学红棉奖学金(学业优秀)评选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4.蒲公英奖学金(学术科技创新创业)

条件要求:在学术理论研究、科技发明创造、专业竞赛、创新创业等方面成绩突出。

评选比例: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不设比例。

评选办法:根据《广东药科大学蒲公英奖学金(学术科技创新创业)评选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5.百合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

条件要求:以所在学生组织所担任的职务工作绩效为依据进行评选,学生在评选学年度内担任相关职务半年以上(无故离任或被免职者不得参评);任职期间工作绩效鉴定为优秀。

评选比例: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一等、二等奖不设比例,三等奖比例为校院级学生干部获奖人数不超过校院级学生干部总人数5%,班级学生干部获奖人数不超过班级学生总人数2%。

评选办法:根据《广东药科大学百合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评选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6.远志奖学金(社会实践)

条件要求:以社会实践工作实绩为依据进行评选,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工作,受到学院级及以上部门鉴定优秀或取得书面表彰。

评选比例: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一等、二等奖不设比例,三等奖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

评选办法:根据《广东药科大学远志奖学金(社会实践)评选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7.青风藤奖学金(文艺体育)

条件要求:以文化艺术、体育比赛成绩为依据进行评选,在学院级及以上文化艺术、体育竞赛中成绩优秀,获得书面表彰。

评选比例:可获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一等、二等奖不设比例,三等奖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

评选办法:根据《广东药科大学青风藤奖学金(文艺体育)评选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8.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条件要求:我校全日制品学兼优的本科应届毕业学生。

评选办法:根据《广东药科大学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

9.优良学风班、优良学风标兵班

条件要求: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班级。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班级总数的10%。

评选办法:根据《广东药科大学优良学风班和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10.和谐宿舍

条件要求: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宿舍。

评选比例:不超过学院学生总人数的2%。

评选办法:根据《广东药科大学和谐宿舍评选细则》的相关要求执行。

(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退伍复学学生回校当年即可申请服役期间奖学金,其中,在部队获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嘉奖者,回校后当年获远志奖学金(社会实践)一等奖学金;获营级以上(含营级)嘉奖者,回校当年获远志奖学金(社会实践)二等奖学金;其他同学获远志奖学金(社会实践)三等奖学金(此项名额单列)。奖学金以最高一项计发,不重复获奖。

(六)评选说明

1.每年的9~10月为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时间。

2.评选学年度从上一年的9月1日起至当年的8月31日止。各类奖项的评选,以学生在评选学年度取得的成绩为依据。

3.学院获奖人数,以评选学年度内可参评人数为基数(以教务处数据为准),按各类奖项百分比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各奖项分别计算获奖名额。

4.以上各类奖学金可以同时多项申请。同类奖学金只能按条件申请最高项。获得广药之星奖学金的个人,只发放广药之星奖学金金额,其他获奖证书正常发放。

5.青风藤奖学金(文艺体育)类中体育部分由体育部根据比赛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人人数。文艺部分由共青团广东药科大学委员会根据比赛项目实际情况确定申请人人数。

6.当年转专业学生原则上在原就读学院和班级参加评奖。

(七)评选程序

1.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或书记担任。

2.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学院实际,制定本院评选工作细则。细则内容应包括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评选程序、考评单位划分、申诉机制等。细则制定应充分征求学生意见并公示,经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3.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以最大共性组建考评单位,按年级或专业或自然班等,成立基层评选工作小组。基层评选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相关奖项的申报和评选,公示评选结果(第1榜),并受理学生异议与投诉。

4.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公示汇总结果(第2榜),并受理学生异议与投诉。

5.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将两榜公示后的获奖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有关部门对广药之星奖学金、蒲公英奖学金(学术科技创新创业)一等、二等奖、三等奖、百合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远志奖学金(社会实践)和青风藤奖学金(文艺体育)的一等、二等奖进行评选,公示审核和评选结果(第3榜),并受理学生异议与投诉。

6.各榜公示须在相应范围内进行,公示期均为5天,逾期不再受理。

7.学生对评选结果有异议或投诉的,可向相应评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提出,各评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须认真核查。情况属实的,须对评选结果进行更正,并在相应范围内通报。

8.学生工作部(处)将公示后的获奖候选人名单报学校,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发布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决定及正式获奖名单。

第七条社会单位奖学金和个人奖学金

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基金会及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根据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广东药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广药〔2011〕15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