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且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学校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按有关规定领导和协调评审工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名额由国家分配。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是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主修专业课程(不包括公共选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位于班级前20%,且没有补考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广东省教育厅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或见义勇为行为影响正常参加考试,办理缓考手续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在考试通过后可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违反法律、法规;
(二)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四)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五)恶意欠费;
(六)留级学生。
第九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团委、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及学院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等各项有关工作。
第十条各学院应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学院院长或书记任组长,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评、公示和材料整理等工作。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成名单需在每年评审工作开展前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登陆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各学院评审工作组负责对申请者进行初步评审,根据学校分配名额确定本学院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并排序。评审过程中应以申请学生的学分绩点作为评审依据。初步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学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要求将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及评审佐证材料提交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候选学生进行审定,确定我校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并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学校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规定时间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广东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七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时间、材料报送等具体工作要求以当年评审通知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广药〔2013〕1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