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是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遭遇突发困难时能够得到及时资助而设立的一次性助学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对象及类型
(一)补助对象:突遇重大变故致使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补助类型: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条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团结同学;能顺利完成学业。
(二)临时困难补助申请条件
1.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个人承担医药费3千元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2.学生家庭遭遇自然灾害、火灾或重大意外事故,导致生活困难的;
3.学生本人家庭成员突患重病(应符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界定的36项重大疾病)需大额医疗费无力负担,或家庭主要劳动力非正常亡故,导致在校生活困难的;
4.其它特殊情况需补助的;
5.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年内申请有效。
第四条补助标准与发放形式
(一)临时困难补助标准:每次300元、6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其它特殊情况由学校另行研究,酌情处理。
(二)发放形式:现金或转账发放。
第五条提交相关材料
(一)广东省教育厅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
(二)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或病例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出具的治疗费报账凭证;
(四)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受灾证明;
(五)其它特殊情况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六条审批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基本条件和补助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广东药科大学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和《广东药科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签收表》;
(二)学院审核。辅导员、学院领导审核后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部门审批。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实际情况审批补助资格和额度;
(四)财务办理。学生本人凭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手续。
第七条管理与监督
(一)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补助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或存在临时困难的学生。
(二)同一学期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只可申请并获得一次困难补助金。
(三)在校学生因故死亡、休学、转学、退学或受到纪律处分,或将补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不再批准其资助申请。
(四)属于长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通过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途径予以帮助。
第八条责任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追缴已发补助资金,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资助对象不符合基本条件;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
3.对补助资金进行二次分配。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补助。
1.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消费者;
2.个人经济困难而又不愿参加广东省高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进行认定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者;
3.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而产生的临时生活困难者;
第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广药〔2014〕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