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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4-22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学生,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统称高校)招收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普通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在园儿童。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学校(或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或儿童,以下统称学生)。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对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根据扶贫、民政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配资助名额和安排资助资金的主要依据,作为学校贯彻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客观公正、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省教育厅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全面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确定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及不同等级,建立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审核所属学校上报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向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上报下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建立本行政区划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学校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落实告知、组织学生(或监护人)申请、进行认定、公示、建档等工作,向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学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建立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信息。

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协助乡(镇)或街道对户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对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审核盖章。

第八条  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应成立以学校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成员包括年级长(主任)、班主任、学生管理人员、家长代表、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和家长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困难等级认定的学生和家长应回避,具体产生方法由各地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校范围内公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高校应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分管院(系)领导为组长、院(系)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领导等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公室(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以年级(专业)为单位(或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具体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专业)、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班级总人数的5%。学生代表产生办法,可通过年级、班级民主选举等方式产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应回避,具体方法由各高校制定。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五)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六)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七)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八)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十一条  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3级。

特殊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基本上学费用。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幼儿园、中小学、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过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栏、书面通知等形式,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2.学生(或监护人)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学校认定。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加盖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及乡(镇)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公章的《申请表》,以及民政、残联等部门有关意见,对申请学生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实相关情况,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附件2,以下简称《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特殊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学生名单,报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省属中职和技工学校、省属普通高中学校经公示、建档后再报上级部门。

4.公示。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学校应且只将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有不同意见,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认定小组提出。认定小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对学校认定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方式向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请复议。上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生(或监护人)和老师提出的诉求属实,应作出调整。

5.建档。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按所属关系逐级上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三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学校应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院(系)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认定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高校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学校完成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1.告知。学校应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学校认定。(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本年级(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2)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专业)、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院系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4.公示。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院(系)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5.建档。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汇总各地各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委托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通过全省联网的信息核对系统,对相关信息进行查询、核对,并出具查询、核对意见。省教育厅将查询核对发现的问题反馈有关地市和学校。各地各学校要认真核实反馈的问题,确须作出调整的,要重新启动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申请表》和《分析表》应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本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2.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告知、申请受理、资料审核、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定等级、公示、建档、上报等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

学校和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

第十八条  学生(或监护人)申请政府和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不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在下一学年时,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或调整其相应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在下一学年,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确定其相应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意见由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意见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表:1.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