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顺利执行,积极、稳妥、规范、有效地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广东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代理银行是指受国家开发银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的委托负责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结算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学校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各学院在学校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申请、审批、发放和回收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奖惩措施,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学校在学生工作部(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贷款银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六)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
(二)配合资助中心催缴和清收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
(三)及时完成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本科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无留级情况;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七)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贷款额度及期限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科、研究生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自行选择贷款期限。
第九条 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须向学校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和学生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
第十条 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及公示,将初审通过名单提交学校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复核后,汇总提交省助学办审批。
第十一条 取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提交学校资助中心。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 资助中心根据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院发放《助学贷款借款合同》(一式三份),由各学院组织贷款学生签订,汇总上报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 资助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的授权对合同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将国家助学贷款拨付至学校指定账户,资助中心核实到账情况后,将贷款学生明细报财务处,财务处负责贷款抵扣及发放结余。
第五章 贷款回收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贷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本金和利息由借款学生负担。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借款学生应向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就学信息变更,申请通过后,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六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30天向资助中心提出还款计划变更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
还款计划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将按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继续为学生在校期间提供贴息。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所在学院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所在学院必须及时向资助中心汇报。 资助中心在知会贷款银行后,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所在学院必须在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学籍变动的相应手续。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学院要加强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资助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贷款毕业生的最新信息,对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及还款困难的贷款毕业生进行重点跟踪。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发生死亡、失踪等情况,各学院必须及时向资助中心汇报;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以及经济收入难以按期还款的毕业学生,可向学校提供相关书面证明,申请启动救助机制为其代偿应还本息。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在校生、毕业生及退役复学的学生、参加“三支一扶”毕业生,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代偿。
第七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三条 资助中心将银行提供的违约学生名单转发至相关学院,相关学院负责通知违约学生及时还贷。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约学生,经办银行、资助中心可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对蓄意逃避银行债务,致使银行贷款形成风险的学生,经办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并对违约学生的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二)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三)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四)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五)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原《广东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广药〔2013〕〔2013〕175号)同时废止。